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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解决中国白酒产业问题的根本方法是建立严格的原产地认证与认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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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7: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解决中国酿酒业目前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我们提出两条建议,希望能对中国酿酒业有些参考价值。

    建议一:建立酒的产地、成份说明与认证制度。

    具体作法是,制定政策法规,要求所有的酿酒企业在酒瓶的商标上,必须如实标明以下内容:

    1、酿酒用的原料名称和产地名称。(各种原料间的比例可以不标明,以保护各企业的配方秘密。)

    2、酿酒用水取自何处,是井水、河水、还是泉水。

    3、采用何种酿造工艺,例如是固态发酵,还是液态发酵。

    4、酿造地区。

    5、蒸馏出酒的时间。

    6、贮存陈化的时间及贮存容器、场所。

    7、成品酒罐装的时间。

    8、罐装地区。

    9、成品酒中不同年份酿造的酒的比例。(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直接决定着价格,消费者有权知道。)

    酒厂必须如实提供上述内容,当地政府的质监部门负责检查、审核这些内容,如有虚假填报的,按照欺骗消费者的罪名,视情节严重、数量多少,予以相应的处罚。

    建议二:应保护和促进中小型企业的发展。

    中国白酒企业本来都是小家庭作坊出身,茅台酒在解放前就是由成义、荣和、恒兴三家酒厂所生产的,现在的茅台酒厂就是由这三个小厂合并而成的。过去这个镇上的三家小酒厂生产的都算茅台酒,现在为什么宣称只有茅台酒厂一家才能生产出“真正”的茅台酒?岂非咄咄怪事?解放前的最高产量只有60吨(1947年),一般年产量也就40吨左右,规模最小的荣和酒厂只有一个灶6个窖坑。五粮液、泸州老窖、汾酒、西凤等历史悠久的大型酿酒集团都是这样,都是在过去的小型作坊联合基础上,才形成今天这种规模的。也就是说,在技术上不存在白酒企业小型化的障碍,白酒行业之所以出现了这么多“巨无霸”企业是市场竞争导致的。“巨型企业”的出现实现了规模效益,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方便税收和质量监管,具有诸多好处,不一一而论。但在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垄断和为了保持垄断地位创造出的蒙昧主义,从根本上破坏了中国白酒产业的经济生态,中国白酒行业目前普遍存在的欺骗横行,品牌“空心化”,假酒泛滥等诸多弊端,溯其原委,本质上是由于巨型企业的垄断所造成的。巨型企业把中、小型企业正常赢利的空间全封死了,中、小就只能去造假了,二、三十年代为什么没有仿冒茅台酒的?就是因为当时的企业都很小,各地的品质特色都保存完好,形成特色鲜明的区域市场,没有“通吃”全国的巨型企业,所以才形成了多样性的经济生态。

    众所周知,中小企业在任何一个产业领域里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的产品种类多,吸纳就业能力大,应付市场变化的弹性强,有着大型企业取代不了的优势,是任何一个领域经济健康发展的最重要的基础,所以,国外才有反垄断法出现,以保护中小型企业。保护中小型企业的根本目的,是保护竞争,保护经济元素的多样性。而且,保护中小型企业的本质是限制它们的规模,而不是促进他们做大做强,只是利用立法和政策使中小企业稳定在一个规模水平上就可以了,对于已出现“做大做强”苗头的企业应予以抑制,例如对大型企业强行拆分等。这种意识我们国内尚未理解,各地支持保护中心企业的实际政策趋向都是促使其“做大做强”,其结果倒不是“保护中小企业”,而是“消灭中小企业”了。

    针对中国的白酒企业而言,应对那些已经发展成为巨无霸的大型企业予以限制,甚至拆分,比如茅台集团就没必要兼并习水大曲,应让习水大曲自己独立发展。如果从保持经济发展稳定性的角度考虑,暂时不宜拆分大型酿酒企业的活,那也应鼓励他们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将强大的产能转变成在国际市场上的冲击力。

    应该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规定酿酒企业的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就不充许他们发展了。如果第一条建议能完全落实的话,也会对白酒企业的“巨型化”趋势有所遏制,如果没有东北的高粱,川黔两省的酒厂一半得倒闭,这就迫使这两省提高本地高粱的种植面积,调整本地的种植业生产结构,带动农业收入的提高。东北的高粱可以发展本地酿酒业,也可以少种高粱,多种玉米,发展玉米纤维等高新技术产业,这样可以从总体上提高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实现区域经济的合理平衡发展。

    上述建议如果真被实施,在开始阶段,可能会带来一阵子的震荡,现在那些巨型企业的销售量和收入可能会下滑。但从长远角度看,大批各地中小企业的发展,会使整个产业的发展更加篷勃,全国名酒是降价了,但各地涌现出的地方名酒会涨价,这个产业的经济总量还是会增加的。因为这些政策的目的不是保护某一个或某一类企业,而是保护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节选自《休闲读品·天下》(第五辑)之《关于中国酿酒产业的若干思考10》

发表于 2011-1-18 19: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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